11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指导和管理电力现货市场。文件提出:“推动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文件要求: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
电力现货市场应先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符合条件后进入正式运行。
更为重要的一点,这次电力现货市场确定了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文件提出:准入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允许退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市手续:
(一)市场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用电或提供辅助服务。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三)因电网网架结构调整,导致市场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长期不具备发电能力的发电机组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准入资格并获得批准。
(五)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落实电力现货市场监管方面,文件提出:
电力现货市场主体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以下滥用市场力、市场串谋等不正当手段制造市场供需紧张或宽松的行情,操纵或影响市场交易价格,谋取不当利益。
(一)市场主体利用市场份额和优势地位,通过物理持留、经济持留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
(二)市场主体通过合谋、串谋或以私下约定等方式统一开展市场报价,或集中资金进行买入或卖出的电力交易以操纵市场价格。
(三)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延迟披露信息等手段影响市场交易价格走向。
(四)通过无故申请机组设备检修或延长检修期限,故意限制自身发电能力,从而减少市场有效供应、提高市场价格。
(五)以远高于市场同类型机组边际成本进行市场申报。
(六)同一集团内的不同发电企业,或不同的发电、售电企业在相同的交易时间段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或同一集团内的不同企业刻意偏离成本与供需形势开展交易,以操纵市场价格。
(七)同一集团内的不同发电企业利用电网阻塞,集中转入或转出中长期交易合同,以赚取现货节点电价价差收益的行为。
(八)以抬高或压低某日或某个时段的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买入或卖出合同,以操纵市场价格。
(九)在跨省跨区交易中随意更改报量报价信息,影响省内市场价格。
(十)其他经认定属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情况。
各地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应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进行规定。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机构发现以上事项应当予以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报告能源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运营,加强电力现货市场监管,维护电力现货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1929144,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fgs_nea@163.com。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1.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2.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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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推动储能、分布式发电参与!能源局发文指导电力现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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