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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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第12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七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陕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51处煤矿,生产能力6711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七批)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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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1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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