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多位专家学者解读、点赞。《规则》确实有颇多亮点,如明确将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视为一种合同、规定了调度机构的责任、提出了较完善的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机制等,非常同意叶珉和谷峰等专家的一些评论。这里是本人对《规则》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和各位专家进行一些讨论。
1. 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周期和方式
什么是中长期交易?什么是中长期交易的周期?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有些不清晰的地方。一个交易在时间方面有三个维度:1)交易标的物的时间和持续时间,2)交易协商或撮合、竞价的时间和周期;3)标的物在持续时间内的分解方式,或时间粒度。
比如,一个双边协商的带曲线的月度直接交易,其各时间维度的信息如下:1)标的物是2017年5月1日到30号的电力,持续时间一个月;2)交易谈判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0日;3)标的物的交易期间内的电力分为峰、谷两种,峰时间为每天的上午7点到晚上11点,谷时间为晚上11点到第二天早上7点。
前两个维度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确定,关于第三个维度,即分解方式的问题,在目前我国的很多交易中缺乏清晰的定义。在《规则》中,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是一个很好的指引,鼓励市场成员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分解的方式。
但目前很多中长期交易中没有约定分解方式。但由于电力的实时平衡特性,对于确定的一个交易,即使在交易时没有约定在交易期内的分解方式,在实际调度时也需要有一个默认的方式。比如我国目前的计划调度中,由政府确定一个年度或月度发电计划,而未直接说明具体的分解方式,但大多数地区实际上默认按各机组等比例进度的原则确定分解方案。
对于各地的市场化的中长期交易,如果没有自行约定其交易周期内的分解方式,在规则中需要明确说明实际调度中的分解原则。市场成员可以根据此信息,确定是否在合约中约定分解方式:如果在合约中约定了分解原则,偏差按照其约定的分解结果计算;如果在合约中未约定分解原则,计算偏差时,发电按当地调度默认的分解方式(各地应该明确、尽快公布该原则)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成员会根据各种方案下的成本、效益分析确定其最佳的市场策略(是否约定和如何约定合同分解方案),也可以引导整体市场实现最佳的调度结果。
2. 关于优先发电的执行
《规则》中明确:将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这是非常好的一个规则,将政府的相关计划以合约的形式确定。
按照《规则》,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合同中,售电方是电厂,而购电方是电网,但应该注意,这里电网应该是代替政府签订的合同,因此执行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造成的损益,不应纳入电网考核范围。
在《规则》第六章<交易组织>的第一节<交易时序的安排>中,给出了开展年度交易的时序:跨省跨区优先发电、省内优先发电、年度市场交易、燃煤企业基数电量。基数电量是总负荷预测减去优先发电和市场交易量之后的剩余量。如果剩余量小于零如何处理?《规则》中没有指明。一种可能的方式,是在实际调度时,对差额按照偏差处理,通过调度挂牌愿意参与下调的机组来解决,但这可能不是最好的方法。
实际上,在优先发电的量确定后,电网就可以根据总负荷预测和市场用户的负荷预测估计优先发电相对非市场用户的差额,如果优先发电小于非市场用户,可以将差额通过基数电量解决;如果优先发电大于非市场用户,则可以将差额的优先发电电量由电网公司代表政府参与年度市场进行交易。
同样,在月度和实时调度中,对于非市场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和预测电量的偏差,也可以由电网代理政府通过购买挂牌的上调或下调服务解决。
3. 关于市场和计划的关系
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年度交易时,另外一个是在实时调度中。
1)年度交易
在年度交易中,优先发电都是首先确定的,关键是年度交易和基数电量的确定时序问题。本人在《为什么”容量扣除”对电力直接交易如此重要》(简称《容量扣除》)中指出,要尽快从“先市场后计划”模式过渡到“先计划后市场”模式,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先市场后计划,在进行基数电量的分配中,是否和如何对获得一定市场份额的发电机组进行容量扣除?如果不扣除(广东省的做法),对市场有比较大的激励,发电厂会有较大的积极性参与市场,但当市场份额扩大时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如果扣除,无论哪种扣除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实际上,这个问题在部分省份已经有所展现。
2)实时调度
在《规则》中(第七十二条),指出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即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优先结算),这主要是对实时调度的规则进行规定,指出在实时调度时,优先对优先发电、基数电量进行结算。
实际上,一旦合同形成,无论政府签订的,电网公司签订的,还是一般的用户签订的合同,应该是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平等的,这时候政府或电网也是作为其中的一种市场主体。当然,在一些市场场景下,可以规定不同类型合同的优先类型。
结语
《规则》给出了很多很好的指引,但在具体实施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电力市场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汇集多个领域、不同知识结构的专家、学者的经验,欢迎各位对本文的观点或电力市场建设的其他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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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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