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2017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黑发改规〔2017〕8号,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对于培育售电主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框架结构和主体内容,包括总则、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退出方式、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和附则等七章三十条。
1.准入条件。售电公司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增加相关从业人员。
2.准入程序。售电公司准入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履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的程序。“一注册”,售电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后,可到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市场注册。“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符合准入条件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交易等内容。“一公示”,省电力交易中心接受注册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只有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成为自主交易市场主体。
3.退出方式。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售电公司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等六种情形的,需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4.联合惩戒。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采取包括“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六种惩戒措施。
二、《细则》的亮点
区别于国家《管理办法》,我省《细则》还有以下亮点:
1.缩短了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公示期。接受注册后,省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有关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2.突出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管。售电公司注册过程中,如对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务的规范性提出异议,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反映。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细则》实施范围的考虑。我省售电侧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售电公司初期可向鹤岗经开区,鹤岗矿区、鸡西矿区、大庆油田增量配电网覆盖区域内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及省工信委电力直接交易准入的用电企业售电。
2.关于市场注册依据的文件。售电公司进行市场注册,主要依据《细则》以及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开展。《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是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细则》,针对注册工作具体流程制定的规范指引,近期即将出台。
3.关于咨询受理。关于《细则》有关问题,可咨询省发改委;对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务的规范性提出异议,可向省发改委举报。关于市场注册有关问题,可咨询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 萌 0451-82629078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 王永甲 0451-5368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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