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即日起,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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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聚焦重大隐患,精准排查整治。按照《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结合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聚焦燃煤发电厂重点设备设施钢结构、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水电站大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特大工程隐患,电网安稳系统及直流控保系统,特高压变压器及架空线路杆塔,电力监控系统,工程外包管理,爆破、吊装、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等重点部位、环节及场所,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整治闭环,防范重特大电力事故发生。

《方案》还指出,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是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每季度要带队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

二是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三是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四是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各项工作要求,从即日起开展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23年5月8日

附件: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加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根据《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责任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属地责任。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紧落实,提高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质量。派出机构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增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各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主要内容

(一)汲取事故教训,筑牢思想根基。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准确领会和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深刻汲取总结近年来如关州水电站“1·12”透水事故、大唐株洲电厂“9·22”除尘器垮塌事故、上海外高桥电厂“2·15”除尘器垮塌事故、国电投上海临港重燃工程“4·29”钢架倾倒事故、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北京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等电力及其他行业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想基础。

(二)聚焦重大隐患,精准排查整治。按照《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结合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聚焦燃煤发电厂重点设备设施钢结构、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水电站大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特大工程隐患,电网安稳系统及直流控保系统,特高压变压器及架空线路杆塔,电力监控系统,工程外包管理,爆破、吊装、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等重点部位、环节及场所,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整治闭环,防范重特大电力事故发生。

(三)紧盯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等专项监管,落实《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狠抓重点领域,做好事故防范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三、工作要求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一是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每季度要带队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二是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三是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四是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落实《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分兵把守、齐抓共管,织牢织密监管网络。一是做好人员培训,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和法治素养。二是精准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宽松软虚”,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电力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电力企业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依法惩处。三是严肃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责问责。四是创新监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文件印发之日—2023年5月底)。各单位认真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安排,及时动员部署,细化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措施计划和重点事项,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将本方案要求传达至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

(二)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6月1日—8月底)。各电力企业对标对表专项行动主要内容,明确责任分工、进度安排,针对性开展自查检查;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扎实推进整改。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属地电力企业开展针对性自查;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执法检查(2023年9月1日—11月底)。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等单位,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电力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等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对有关单位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各单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国家能源局将建立调度通报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各单位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各单位将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前、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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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国家能源局:即日起,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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