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发布关于印发《电网建设“十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文件从10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指引当地电网建设。
10个方面包括:
“一、强化项目规划保障;”
“二、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六、做好电力设施迁改和市政配套;”
“七、优化电网建设环境;”
“八、完善项目管理体系;”
“九、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其中第三项明确提出了几个执行要点:一是“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特殊项目审批流程,开通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总体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电网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以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二是消防设计审查,可在电力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核准文件以及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建设单位须在消防验收时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是简化电网建设项目林勘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电力廊道树竹隐患修剪等审批手续。
上述措施的执行将为当地电网建设工作加速运行奠定了政策基础,有利于四川广元地区的电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原文如下:
电网建设“十项”措施
一、强化项目规划保障
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电力专项规划成果中已明确具体选址位置的项目(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形成“一站(线)一档案”。在道路新建、改造施工、招商引资项目选址过程中,对规划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予以控制和预留。支持供电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调取、查询土地利用规划、林业分布、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对于暂未纳入规划的紧急电网建设项目,先行出具站址和通道初步意见,支持供电公司加快推进项目可研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区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每年10月供电公司研究提出下一年电网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报经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按项目属地分解落实到各县区用地指标中。支持电网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征地工作,加紧开展土地收储和规划拆迁,加快交地速度,及时推动项目熟地。杆塔用地原则上采取只补不征方式,由供电公司负责一次性赔偿。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非国、省、市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所在县(区)自行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先行使用所在县(区)的尚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鼓励电网建设项目有偿取得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起始(叫)价应不低于所在城镇区域的基准地价或以供地集体决策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地块报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计算的征收成本,与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同级别公服用地价格比较后,从高确定;若无城镇基准地价覆盖的区域,其划拨价格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一)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特殊项目审批流程,开通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符合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事项,项目业主作出承诺,联审中心会同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研究同意后,实行容缺受理,审批职能部门实行容缺预审、办理,项目业主在承诺时间内兑现承诺。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总体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电网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以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涉及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变电站道路开口、城市绿化占用及恢复等,简化施工许可流程。简化规划许可证办理,供电公司对总平面图、报建图完成技术性审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证。
(二)消防设计审查,可在电力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核准文件以及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建设单位须在消防验收时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优化消防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形成的技术审查报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优化消防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形成的现场评定报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对330千伏以下变电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支持已建变电站进行消防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形成的现场评定报告出具消防验收意见,解决档案资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简化电网建设项目林勘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电力廊道树竹隐患修剪等审批手续。简化验收流程,电网建设项目以电力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电力工程监督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作为验收备案书。简化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对已建变电站因手续不完善难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采取尊重历史和现实原则,由广元供电公司书面报告,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我市变电站征地、房屋跨越(拆迁)、线路塔(杆)基占地及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树木移栽、修枝标准。城镇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免收占道费,对电网建设过程中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沟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架空输电线路穿(跨)越公路、河流、矿区,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收跨越费,构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需占用绿化带的,永久占用的免收园林绿化补偿费用,临时占用的按原标准恢复并申请主管部门验收;免收变电站、配电房、开闭所等电力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实行只补偿不征地;变电站范围内附属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安全、质量控制等按相关规定由供电公司负责管理。出台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在非A类供电区域使用电缆,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电缆沟、电力隧道,对电缆和架空线路建设费用的差额进行补偿。
(二)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批复后,因政府补偿标准发生调整引起线路塔(杆)基占地补偿费用,变电站征(占)地补偿费用,房屋拆迁费用产生的差价及拆迁范围内新增的房屋、树木等费用由政府补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六、做好电力设施迁改和市政配套(一)政府出资的迁改项目财评依据设计图纸、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信息价等进行评审,未发布信息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不含税单价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后确定。财评后,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在国网公司省管产业平台采购的电力设备和材料的材料费不再下浮。
(二)电网项目配套的道路、电缆沟管、电力隧道、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要科学分析明确建设任务,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确保建设时序与电网建设项目相匹配。
(三)政府出资电网建设项目,在支付30%预付款基础上,业主单位按施工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电后,业主单位应当在供电公司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后半年内完成审计,结清项目尾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七、优化电网建设环境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明确土地流转或出让过程中的电力设施保护要求。严格源头控制,规范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种植树竹审批流程;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涉电安全措施纳入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审核范围。组建电力执法队伍,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工程物资、破坏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法施工等行为。健全政府、法院依法依规快速处理意外触电事件损害赔偿协调机制、电力设施破坏损害赔偿追责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电网建设项目建设出现的阻工、树竹障砍伐、青苗赔偿、线路跨越改造等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电网建设过程中阻碍施工、强揽工程、漫天要价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八、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将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享受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差异化管控机制,将重点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建立“红黑榜”考评机制,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九、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大对电网建设工作的服务保障力度,提供电网建设项目明确性支持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站址协议、路径协议等;协调办理项目涉及的重大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地下管网等相关协议,协调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社会稳定评估意见;组织实施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平等工作;负责架空电力通道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跨越(拆迁)工作(费用按照项目核准时所在地政府批复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由供电公司承担);与供电公司签订项目征地拆迁委托包干协议,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并印发由供电公司研究提出的全市电网建设五年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等;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月监测、季调度、年盘点”工作机制,对电网建设项目从核准、开工、建设到并网投产实施严格的形象进度管理和目标管理。各区(市、县)、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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