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企业自建LNG气化站很多地方之前都是持默许态度的,一方面,企业能够降低用气成本;另一方面,许多地区燃气管道尚未铺设,但企业生产有极大的用气需求。但最近许多地方也出现了这样的趋势,即要求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里禁止建设气化站,如已建设,应尽快拆除。
此次合肥市下发政策,也说明当地LNG等点供建设监管将从严,似乎与佛山监管思路相一致。但据我们之前的了解,安徽省当地其实早就开始对LNG点供建设从严审批了,我们曾咨询过芜湖当地监管部门,如果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里,一般情况下是不批准企业自建LNG气化站的。
点供到底行不行,我们还是希望各地能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说明,政策的时效性虽强,但缺乏规范的查询途径,缺乏公开、民主的起草流程,容易让企业“摸不着头脑”。
不得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建站
按照新规,合肥将严格规划管控,确保燃气设施有序建设。供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合肥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的,在并联审批时,市城建局不予许可。
供气站不得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建设,在供气规划区域外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燃气管道铺设到该区域时,应置换为管道燃气。
全市还会进一步严格许可管理,以保障燃气生产安全平稳。供气站的供应企业必须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拥有安全管理所必须的条件、资金、人员和技术。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关条件,严防“黑气站”出现。比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等。
供气站建设前先“敲定”设施标准
全市将严控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可靠。各类供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运营管理上也会从严,为确保供气站和市政燃气管网连接后的气源和安全保障,合肥要求供气站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与当地管道燃气企业进行对接,确定相关燃气设施规格标准。
加快应急调峰等燃气设施布局建设
市城乡建设局还将督促企业提高用气服务质量,依据燃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快天然气管网、应急调峰等燃气设施布局建设,提升服务水平,适时合理降低相关费用,为燃气用户提供稳定、安全、经济的供气环境。
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引导用户企业合法合规建设燃气设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燃气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附通知原文
关于加强合肥市城镇燃气CNG-LNG供气站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瑶海区绿管中心,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场站建设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合肥市城镇燃气CNG-LNG供气站建设管理的通知》(合建〔2016〕166号文)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一)供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合肥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的,在并联审批时,市城建局不予许可。”
二、将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供气站不得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建设,在供气规划区域外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燃气管道铺设到该区域时,应置换为管道燃气。”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一)供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特此通知。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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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监管再从严!安徽合肥市严禁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建LNG和CNG供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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