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12月13日出台的《自治区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今后在新疆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须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起征时间为11月1日。
征收标准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矿产权的企业,开采动力煤每吨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吨征收20元;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企业,在此标准上每吨加征5元。
鉴于南疆三地州民用煤短缺、煤炭销售价格较高等因素,煤炭开采企业在南疆三地州开采煤炭资源免征地方经济发展费。同时,为鼓励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用于煤化工、煤电转化项目的煤炭资源,所征收的地方经济发展费的60%返还给煤炭开采企业。
此外还明确要求,为防止煤炭企业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圈而不探”、“探而不采”,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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