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油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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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税务总局6月7日以有“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形式,介绍了新疆资源税改革的细节。

  国税总局介绍,改革资源税的主要原因是,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中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七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比如,原油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

  “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称,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率先推出,“这是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因为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变当地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此项措施出台后,新增财力将重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惠及新疆各族群众。

  “这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称,“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6月1日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新疆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二是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三是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为何首先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二是我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三是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从价计征具有可行性。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油气企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

  因此,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后,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是5%的名义税率减去-个综合减征率,这样多数纳税人的实际征收率就低于5%。其中,中国石油(601857.SH)新疆油田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为4.63%、吐哈油田分公司为4.75%、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为4.96%。中国石化(600028.SZ)西北分公司的实际征收率为3.27%、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的实际征收率为5%。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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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新疆油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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