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以及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山西省煤炭厅、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开滦矿业集团公司等多部门、协会、企业参加的“煤炭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动员会”今天(9日)在北京召开。
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国务院法制办公交司张要波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煤炭开发和生产规模不断增加,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煤炭企业经营机制、行业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表现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生产供应、加工转化、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其中的一个根本性因素就是煤炭法律体系滞后和不健全,亟需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
加强煤炭法制建设,做好煤炭法律的立、废、改工作,健全完善以《煤炭法》为主的我国煤炭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煤”是实现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当前极为紧迫的任务。
会议下发了《健全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各个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会议上详细介绍了工作方案内容、工作计划及具体完成上报时间。《健全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分为四大类22项。
一、煤炭规划和资源管理类立法。
规划先行是煤炭资源保护盒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和前面提。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健全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制定《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煤炭规划实施办法》、《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等规章,完善规划的编制实施主体、审批程序、实施效力、监督责任,完善煤矿回采率考核标准和储量管理等要求,强化规划约束指导和资源管理。
二、煤炭建设生产类立法。
坚持治标一治本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额深层次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条件,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重点是制定《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煤炭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煤炭建设工程资源管理规定》等规章,完善煤炭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评价、设计审查、项目核准等管理制度,加强煤炭建设项目资质管理,规范煤炭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三、煤矿安全和矿工权益保护类立法。
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具体体现以人为本。重点是制定《煤炭安全条例》、《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实施办法》、《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章,健全煤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煤矿井下人员特殊保护条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依法保障煤炭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环境保护类立法。
提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构建循环经济体系。主要是制定《煤矿矿区环境保护条例》、《煤矿矿区环境保护实施办法》、《煤炭加工与转化管理办法》、《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三下一上”采煤特别规定》等规章,规范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活动,把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相比较于原有的《煤炭法》,将要修订的《煤炭法》在煤炭资源管理、战略地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以及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主体资格方面都有所突破。
据介绍,22项法规将在3月底前启动与开题,在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后将上报提交到国家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审核汇总后提交国务院审议。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链接:https://www.xtxzp.com/1928.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行业标准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