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昆明市发布《电力用户信用分类与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等级评定依据从发文次月开始生效。
电力用户等级评价每3个月更新一次,更新结果及时报送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级较低的电力用户,在确定用电等级后,连续6个月内及时交纳电费、整改安全隐患以及未发生违约用电、窃电、故障出门、扰乱用电秩序等情况,可恢复用电等级至四星级,并享受相应等级奖励举措及增值服务。
关于对《昆明市电力用户信用分类与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加快推进昆明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昆明市电力用户信用分类与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2日至8月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处收,联系电话:63960651(邮编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mfgdl@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昆明市电力用户信用分类与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管对象
第三章等级分类与评定依据
第四章监管举措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六章申诉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昆明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供电局联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监管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昆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等建立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户,包括自然人及社会法人用户。
第三条 昆明供电局定期将按照本办法评定的等级结果和相关数据报送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依法依规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共享使用。
第四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昆明供电局应当保障正常用电,电力用户不受用电等级评定影响。
第三章等级分类与评定依据
第五条 电力用户分为4个等级,即:四星级用户、三星级用户、两星级用户及一星级用户。
第六条 自然人用电等级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即可评定:
(一)四星级用户
1.在连续6个月内按时交纳电费,且未发生窃电或违约用电。
(二)三星级用户
1.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1次欠缴电费。
2.发生1次违约用电。
(三)两星级用户
1.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2次欠缴电费,或连续欠费超过1个月。
2.发生2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1次及以上窃电。
3.发生1次计量装置故障,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并补缴电费。
4.通过恶意诬告、诋毁、投诉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一星级用户
1.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3次欠缴电费,或连续欠费超过2个月。
2.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
3.发生2次计量装置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补缴电费。
4.破坏电力设施,拒不赔偿损失。
5.无正当理由阻挠电网建设及运行维护,拒不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6.扰乱供电场所秩序,致使供电部门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 社会法人用电等级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即可评定:
(一)四星级用户
1.在连续6个月内按时交纳电费,且未发生窃电或违约用电。
(二)三星级用户
1.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1次欠缴电费。
2.发生1次违约用电。
3.发生1次计量装置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补缴电费。
4.发生1次用电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三)两星级用户
1.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2次欠缴电费,或连续欠费超过1个月。
2.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
3.发生2次计量装置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补缴电费。
4.发生2次用电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5.发生1次用户故障出门(不可抗力除外),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
6.通过恶意诬告、诋毁、投诉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一星级用户
1.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3次欠缴电费,或连续欠费超2个月。
2.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
3.发生3次及以上计量装置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补缴电费。
4.发生3次用电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5.破坏电力设施,拒不赔偿损失。
6.发生2次用户故障出门(不可抗力除外)或1次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
7.扰乱供电场所秩序,致使供电部门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8.拒不执行有序用电安排。
第四章监管举措
第八条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昆明供电局,依法依规对不同电力等级用户实施奖励,采取一种或多种监管举措。
(一)电力行业内部监管举措
1.四星级用户:(1)按照昆明供电局相关规定给予业扩延伸政策奖励;(2)提供电费融资服务;(3)票据交纳电费。
2.三星级用户:(1)提供电费融资服务;(2)票据交纳电费;(3)不予执行业扩延伸政策;(4)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其行为触发《云南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信用管理办法》所列负面行为的,按规定执行。
3.两星级用户:(1)改为费控结算方式;(2)不予执行业扩延伸政策;(3)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其行为触发《云南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信用管理办法》所列负面行为的,按规定执行;(4)限制参与昆明供电局及其相关联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4.一星级用户:(1)改为费控结算方式;(2)不予执行业扩延伸政策;(3)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其行为触发《云南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信用管理办法》所列负面行为的,按规定执行;(4)限制参与昆明供电局及其相关联企业的招投标活动;(5)执行有序用电期间限制供电(包括停电及压减用电负荷)。
(二)社会信用监管举措
1.用电等级列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2.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将用电情况共享至“昆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提供信用参考。
3.对社会法人的用电等级情况纳入昆明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进行使用。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九条 昆明供电局应通过营业场所、公众号等方式,公告电力用户等级认定标准及监管举措,建立以电力用户等级与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息系统。电力用户档案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名制信息、等级分类及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 认定为三星级用户,昆明供电局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对两星级用户和一星级用户,通过书面方式告知。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等级评价每3个月更新一次,更新结果及时报送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等级较低的电力用户,在确定用电等级后,连续6个月内及时交纳电费、整改安全隐患以及未发生违约用电、窃电、故障出门、扰乱用电秩序等情况,可恢复用电等级至四星级,并享受相应等级奖励举措及增值服务。
第六章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认为等级评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书面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昆明供电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证明材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昆明供电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应暂时停止监管举措。
第十五条 申诉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或滥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监管举措,侵犯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电力用户的信誉,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等级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滥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的用电等级评定仅作为电力行业监管依据,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机构不得以用电等级作为拒贷、断贷或其他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依据,禁止等级评定泛化滥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等级评定依据从发文次月开始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昆明供电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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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云南昆明市发布电力用户信用分类与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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