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发布《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从质量、技术和装备,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多个方面为合成氨提出了规范化条件。越来越严苛的条件制约之下,绿氢合成绿氨也获得巨大的成长空间。
低碳要求显示:
(七)合成氨企业应建立、实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八)企业不应使用高硫石油焦作为合成氨生产原料。单位产品合成氨生产原料、能源和水消耗应符合表1的要求。鼓励企业对标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加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九)合成氨企业应制定碳减排方案,以煤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合成氨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4.2吨;以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合成氨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1.8吨(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GB/T 32151.10)计算)。
(十)合成氨企业应提高生产过程中资源综合利用率,气化炉渣、锅炉渣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环保要求显示:
(十一)合成氨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建立、实施符合《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新建、改扩建合成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二)合成氨企业应依法申请和取得排污许可证,依规建设并维护排放口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数据,并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污水排放各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低于5立方米。
(十三)合成氨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鼓励重点区域内企业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十四)合成氨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此文件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合成氨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合成氨企业(不含利用清洁能源制氢或副产氢生产合成氨企业),用于引导合成氨行业转型升级,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总体要求
(二)合成氨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要求。
(三)合成氨企业外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新建合成氨装置应布局在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认定化工园区(与焦化等装置配套建设的除外),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等要求。
三、质量、技术和装备
(四)合成氨企业应建立、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合成氨产品质量应符合《液体无水氨》(GB/T 536)国家标准。
(五)鼓励合成氨企业采用大型或超大型高效煤气化、废锅或半废锅流程、大型低压氨合成、大型先进流程空分、一氧化碳等温变换、余热余压综合利用、高效氨合成催化剂等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企业应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设备、工艺。
(六)合成氨企业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安全仪表系统(SIS)、电气控制系统(ECS)、过程控制系统(PCS)等优化控制生产过程。鼓励企业使用数字化平台,提升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能力,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支撑企业转型升级。
四、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
(七)合成氨企业应建立、实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八)企业不应使用高硫石油焦作为合成氨生产原料。单位产品合成氨生产原料、能源和水消耗应符合表1的要求。鼓励企业对标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加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九)合成氨企业应制定碳减排方案,以煤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合成氨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4.2吨;以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合成氨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1.8吨(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GB/T 32151.10)计算)。
(十)合成氨企业应提高生产过程中资源综合利用率,气化炉渣、锅炉渣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五、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
(十一)合成氨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建立、实施符合《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新建、改扩建合成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二)合成氨企业应依法申请和取得排污许可证,依规建设并维护排放口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数据,并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污水排放各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低于5立方米。企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需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满足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防范环境风险。企业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煤制氮肥行业B级指标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达到A级指标要求。企业内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新增污染。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自行监测。
(十三)合成氨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鼓励重点区域内企业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十四)合成氨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
(十五)合成氨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条件,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六)合成氨企业应严格依法执行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新建、改扩建合成氨项目安全、消防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法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十七)合成氨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配备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器材设备、个体防护用品,依法配备消防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
(十八)合成氨企业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应达到100%,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建设。
(十九)合成氨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合成氨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合成氨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合成氨行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均可依据《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合成氨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等)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合成氨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
1.合成氨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2.合成氨行业规范企业__年度自查报告
来源:工信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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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绿氢制绿氨获得巨大空间!工信部公告《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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