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着等着,2020年浙江中长期交易规则终于在今天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以下简称“ 浙江意见稿”。一个月前,浙江省发改委正式印发《2020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为何如此期待2020年的中长期交易规则?
从时间段安排可以看出,浙江市场一旦进入现货,所有的市场主体24小时都很忙,不可能间歇。火电企业在实时市场需要实时调整参数。而且每分钟都有决策进行,每分钟都需要参与进来。售电公司则需要把中心放在负荷单元的管理,以及节点电价方面。既然在现货市场对售电公司有如此高的要求,应该用什么样的视角再回过来看待中长期交易市场?是害怕?还是转型?
那么今天发布的“浙江意见稿”,是否如我们文章所描述的,用与现货衔接的标准设计中长期市场?机会和风险分别在哪里?今天重点提5点。
1. 关注“ 月度” 。
月度绝对应该是本次“浙江意见稿” 的关注重点,为何?我们找几个点解释。
首先,根据第四章《电力批发交 易》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第44条:“电力批发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年度挂牌交易、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等。”
相比去年2019年浙江省规则增加了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浙江去年没有该交易品种,而我们在山东的交易规则里有看到月度双边,可以理解为“年度预计电量是不准的,为了怕考核偏差电量,肯定少报一些,然后月度补充。”的一种避险方式。
果不其然。“浙江意见稿”第一章第二节《结算的基本原则》分别重点提出,“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可以通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与月度挂牌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
另,2020年浙江新增了年度挂牌交易和月度的挂牌交易,挂牌交易是外省售电公司非常熟悉的交易品种,参考收盘!电厂出手7分价差,量未超60%,广东售电公司押注明年现货一文可感受广东年度挂牌的刺激。
月度双边那么重要,仅仅因为它是避险工具?
我们来看第101条《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结算》:当售电企业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低于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时,按照偏差比例分别处理如下:1.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95%至100%之间时,对应时段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挂牌交易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考核对应顺序分别是:月度双边、月度集中竞价、月度挂牌、年度双边、年度挂牌。以次顺序可以推导出,浙江省月度双边受重视程度甚至超过年度双边。
2. 发电企业的“低谷缺额电价”
“浙江意见稿”第三章《交易相关价格》出现了2019年版规则没有的概念“低谷缺额电价”。
第四十一条 :单一发电企业的月度总合同成交电量(即当月全部月度交易合同电量与本年度已成交电量的当月分月电量之和)的谷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若该发电企业月度合同成交谷电比例不足,低谷电量不足部分(以下简称低谷缺额电量)按照低谷缺额电价与电网公司结算。低谷缺额电量纳入该发电企业的年度售电市场总结算电量(即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和低谷缺额电价根据年度售电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本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全行业用户峰谷比确定。
“低谷缺额电价” 这一概念也同样出现在发电侧的偏差考核中:
第一百零七条: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其月度可结上网总电量小于其售电市场所有合同当月电量与当月低谷缺额电量之和时,按其售电市场所有未结算合同电量(含低谷缺额电量)的加权平均价与浙江省燃煤机组平均基准价之差进行偏差调整,支付交易合同偏差费用。
“低谷缺额电价” 首次看到,推测与浙江省去年用户交易中,代理部分谷电比较高的大用户出现亏损有关,防止市场过度“挑肥拣瘦”,出现弃置谷电用户行为。
3. 合同约定尖峰、高峰、谷电的量价
“浙江意见稿”第四章《电力批发交易》第二节《双边协商交易》第48条:
(一)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年度交易总量及全年各月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分解电量。
(二) 月度双边协商交易,购售电双方应约定月度的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电量。
(三) 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电价。
我们既已知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中均不包含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顺价结算思路非常清晰,那么批发侧合同如何分段报价和报量是浙江中长期与外省另一个最大区别。
但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分时电价时段确定,恐怕也与用户实时负荷有差别,市场主体需重点研究。参考文章山东现货市场的至暗时刻——与市场电价相悖的目录峰谷电价
另,集中竞价交易电价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挂牌交易电价按照摘牌成交电价确定,与分段电价无关。
4. 关于浙江省的超用电价
第一百零一条 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结算:(一)售电企业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时,对应时段合同内电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对应时段超合同电量部分分别按照售电企业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低谷超用电价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超用电价对外省来说,是极度陌生的概念,享能汇也是头一次关注。我们参考《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规定(2018最新)》:
三、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标准。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20%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超过限额标准20%(含)-5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超过限额标准50%(含)- 10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0.3元;超过限额标准1倍(含)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元。
出现超用电价,对售电企业来说是极大的风险点,是否与市场环境或过度到现货有相关联系,仍需进一步探究。
5. 用户退市风险
第二十二条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仍执行目录电价。被强制退出市场的以及已参与后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电力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保底供电电度电价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超过目录电价部分收取的电费纳入偏差调整资金管理。
这条与2019年没有变化。但考虑到去年有亏损用户回到电网的情况,再加上今年疫情对用户用电量减少的深层次影响,售电企业代理用户入市仍需谨慎。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解读关键词“月度”!浙江发布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意见稿
文章链接:https://www.xtxzp.com/1321.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行业标准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