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征求《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指出为指导和规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及各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的范围。同时,对信息披露的不同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需要披露的内容及其属性作了详尽的解释。其中, 对发电企业的披露信息中,将新能源发电企业日前、实时发电预测也作为披露内容,颗粒度到每个单元交易时间。 对电网企业要求提供:电网基本情况,包括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的示意图、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公开);电网设备信息,包括线路、变电站等输变电设备规划、投产、退出和检修情况(公开);采用节点电价的现货地区,应披露用于市场出清的电力系统市场模型及相应边界条件,包括网架拓扑结构、运行约束限制参数、辅助服务需求(依申请披露信息)。
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要求提供: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运行参数、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等)、预测信息(包括系统负荷预测、可再生能源出力预测,水电入库、出库、区间来水流量(非龙头电站)预测及发电计划等,任何预测类信息都应在实际运行后一天内发布对应的实际值)、运行信息(包括实际负荷、系统备用信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网络断面约束情况及其影子价格情况、联络线潮流,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等)。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采用区域电价市场和节点电价市场需增加的披露信息。 2019年可谓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元年”,首批8个电力现货试点全部进入结算试运行阶段。同年10月18至27日,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还开展了完整的中长期+现货按周试结算。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8个试点也或多或少的遇到了挑战,比如现货市场价格偏低、省内市场与省间市场的匹配、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出清电价出现零电价、“负”电价、不同电源类型之间的成本差异、信息披露颗粒度和披露范围等等。尤其试运行期间,现货市场的低价大大降低了用户签订中长协合约的预期,这对目前发电侧艰难的经营局面更是雪上加霜。 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如何参与市场,如何平衡售买双方利益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对于这些共性的问题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孰好孰坏还待时间检验,但不可否认,我国电力现货市场迈出了最艰难的第一步。 2020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此次《意见》主要明确电力市场模式选择、现货市场组成、现货市场主体范围,并提出要有利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也明确提出要统筹统筹协调省间交易与省(区、市)现货市场,健全市场披露信息机制。 此次,在《意见》基础上,迅速印发《征求意见稿》,是对《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补充和完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可以帮助参与现货交易的主体,抓住时机以最合理的价格成交,实现市场发现价格的作用,并通过市场对机组进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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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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