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贵州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下发《通知》,决定进一步降低贵州省一般工商业电价。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近日,经贵州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下发《通知》,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新的售电价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降低贵州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4.46分钱。其中,不满1千伏降低每千瓦时4.53分钱,10千伏降低4.43分钱,20千伏降低4.38分钱,35千伏降低4.33分钱。同时,该《通知》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0.23分钱,将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两类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根据有关规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由用户在每月20日前自行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的下一计费周期执行。用户未提出申请的,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用户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原“大工业用电”类别用户继续执行两部制电价。
《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电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红利,特别是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目录电价10%的电价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全省发改系统(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于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法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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