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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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能发煤炭〔2018〕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18〕26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境内。

三、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建设规模4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工业场地位于矿田首采区东北部。露天矿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固定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开采工艺,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选煤采用风力分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双河110kV变电站和潘津35kV变电站。

四、煤矿一期工程总投资13.46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4.19亿元,占总投资的31.1%,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9.27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坑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滑坡、火灾、水灾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七号矿井露天采矿区一期工业场地项目选址意见的函》(新建规函〔2013〕436号)、《关于同意项目选址意见变更的函》,国土资源部《关于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400万吨/年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国土资预审字〔2018〕22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煤矿一期工程按400万吨/年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后期建设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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