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18〕71 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樟政地〔2018〕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泰县境内农用地200.0712公顷(其中耕地57.2862公顷)、未利用地10.36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具体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具体土地征收、供地等事宜,待国务院批准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后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文章链接:https://www.xtxzp.com/1231.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行业标准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