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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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18〕71 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樟政地〔2018〕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泰县境内农用地200.0712公顷(其中耕地57.2862公顷)、未利用地10.36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具体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具体土地征收、供地等事宜,待国务院批准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后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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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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