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微电网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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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7月24日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鼓励各地政府对微电网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电网规模日益扩大,受端电网对外来电力的依赖程度也不断提高,超大规模电力系统难以满足用户越来越高的可靠性要求以及多样化的供电需求,人们开始考虑微电网的建设。《试行办法》将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

定义:微电网具有微型、清洁、自治、友好的特征

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并网型微电网通常与外部电网联网运行,且具备并离网切换与独立运行能力。《试行办法》对微电网定义为微型、清洁、自治、友好的特征。

35千伏、20兆瓦是文件对于微电网“微型”的原则性要求。所谓微电网,是区别于主电网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微型”本质上已将微电网限定在解决分布式清洁能源的范畴,鼓励清洁化、小型化发展   的现代能源体系,并避免了以微电网名义发展大规模容量的电源建设。

微电网“清洁”的特征要求意味着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发电将是微电网的主要电源形式。同时,微电网需要做到“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在50%以上,或天然气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

微电网需要有“自治”能力。微电网区别于一般配电网的主要特点是实现自我平衡并且可以孤网运行。国网能源研究院新能源与统计研究所新能源发展研究室主任黄碧斌表示:“微电网区别于单个分布式电源或者多能互补系统的最大区别在于‘自治’,不但要求能够并网运行,还要求能够独立运行。考虑技术经济性,独立运行时不要求保障所有负荷都能连续供电,仅需保障重要负荷的连续供电。《试行办法》中还提到了与‘独立运行’有关的两个关键点:一是物理支撑,即文件中提到的控制系统,这是实现独立运行的根本依赖;二是量化特征,即电力电量平衡,文件中提到的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2个小时以及交换电量占比不超过50%,都是反映的电力和电量的平衡能力。”

微电网的“友好”特征是指实现与并入电网的友好互动,用户的友好用能。微电网通过创建开放的信息系统和共享的信息模式,可以高效整合微电网系统中的数据,优化电力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促进与用户的互动。由于微电网系统整合了高级的信息、控制及通信技术来动态管理电网供需,因而它能为各类需求侧响应方案的成功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并将促使需求侧响应的发展提升到新的层次。

保障:机制上保障微电网对分布式电源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试行办法》中提到:微电网的并网运行和电力交换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必要的运行信息。《试行办法》规范了微电网保障机制,利于提高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长期以来,因为并网技术和市场机制的问题,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模式,余电上网或不上网。微电网技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剂分布式发电资源,《试行办法》从机制上保障了微电网对分布式电源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对于提高微电网内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有着重要意义。

据了解,目前微电网已在一线电网予以实践,扬州供电公司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工程,选取扬州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光伏为试点,开展分布   式发电接入及微电网运行控制项目建设。光伏发电信息通过微电网监控系统转发到扬州供电公司配电自动化系统,同时接受配电自动化系统统一调度。通过配电自动化系统对微电网的接入控制,实现微电网与配电网的协调控制。

此种做法也在 《试行办法》有所着墨。《试行办法》肯定了微电网的辅助服务市场主体身份,利于大电网采用更多调节手段保障微电网安全运行。微电网技术出发点之一便是解决大规模分布式电源并网的安全问题,通过微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不仅可以减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并网冲击,还可以为大电网提供有效的有功支撑和无功支撑。

《试行办法》同时提及,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微电网所在地区需求侧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电网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的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黑启动等服务补偿机制。电网规模日益扩大,受端电网对外来电力的依赖程度也不断提高,超大规模电力系统难以满足用户越来越高的可靠性要求以及多样化的供电需求。微电网为大电网的黑启动提供后备电源,有效解决极端情况下的供电问题。《试行办法》明确鼓励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交易,这丰富了大电网的调节手段,有利于提高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背景下电网的安全运行。

运营:微电网运营采用公平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

微电网的不同运营模式会影响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效益,确定合理的微网运营模式,采用公平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可以有效地弱化微电网产生的负面效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的最大化,达到相关主体共赢的效果。从效益的角度考虑,需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受益情况,确定较为优化的微网运营机制。

社会资本和电网企业均可以投资建设微电网。文件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电网企业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但是投资运营需要独立核算,不得纳入准许成本。这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电网企业和非电网企业关于微电网投资建设的公平问题。

微电网各建设单元分别进行核准 (备案)。微电网如何核准是各投资主体最关心的问题。《试行办法》明确了“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项目根据类型及构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准(备案)权限,对微电网源—网—荷等内容分别进行核准(备案)”,符合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等相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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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各地对微电网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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