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我省电解铝和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7〕602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工信委核查结果,2016年登封电厂集团铝合金有限公司、河南永登铝业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伊川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永城铝厂、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吨铝液交流电耗均不高于13700千瓦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发改价格[2013]2530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企业2017年度铝液电解用电不加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2017年度不对各钢铁企业提高加价标准。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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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17年河南省电解铝和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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